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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收取高消费调节费众说不一

1998-07-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李东东

鞍山收取高消费调节费的做法经报道后,引起了全国各地的反响。很多消费者提出了一个税外收费问题,“个人所得税一分不差,再交调节费,是否是重复收费?”

税务总局税收科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左认为,个人所得税和高消费调节费并不重复,这是两个环节,在你收入时,你需交个人所得税,在你消费时,也应交消费调节费。而且对收入高、消费高的人征费,公众也比较理解。

中国社科院的有关专家认为,鞍山征收高消费调节费既然有批文,那便是合法的,但从理论上讲,却有些不合理的地方。贫富差距也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现象,应由政府立法通过税收调节,而像这种通过向个人征费达到扶贫的做法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帮助贫困者,我愿意做,但我没义务做。而且,我去保龄球馆,既是消费又是健身,你要我在健身时也要交一定费用,没什么道理。况且此时出现一个新的收费项目,与国家正在制止乱收费的大政方针似乎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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